江 苏 金 浦 集 团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制 度(试行)(GPRO— SC/CG001— 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集团原材料、设备、物资等采购管理,加强重大关键物资采购管控,降低企业采购风险,提高集团经营效益,结合集团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企业所需物资采购原则上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组织订购,仓储部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特殊器材除外)。各企业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物资供应采购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设立两个或以上部门管理物资供应工作的,须书面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批准。第三条企业物资采购应遵循货比三家、价廉质优、为生产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范程序组织进行,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公开竞争,保证企业采购商品最优性价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企业采购成本,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益。第四条企业批量物资、常用消耗品、大宗原材料、大型机电设备、成套装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合同标的达20 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第五条企业物资采购工作组织,应依据企业年度综合作业计划及生产实际实施。第六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遵照《江苏金浦集团经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第二章物资招标采购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企业要加强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企业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供应的企业领导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部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企业招标领导小组履行如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政策及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审定企业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三)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企业所需物资供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一) 单件设备采购金额达20 万元以上的;(二) 大型机电设备、成套装置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批量物资 ( 含常用消耗品 ) 采购金额达 20 万元以上的 ( 企业急需物资、化工原材料采购,达到规定限额,但因特殊情况无法采取招标采购的,须由企业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确认) ;(四)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 基建项目总投资额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估算价小于以上六项的采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