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主体有关问题的思考行政强制主体资格审查认定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XX年已经正式实施,各类行政执法部门都在按照《行政强制法》梳理本部门的行政强制职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也在审核确认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主体资格,在梳理、审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根据有关法律依据,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此条规定,凡是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否均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
省直各执法部门有的报了此项,有的没填报
几个市法制办请示,他们的意见不统一
二、地方性事务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XX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XX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页共2页(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
三、专业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或者执行方式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