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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解读:-“三期”女工受保护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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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权益解读:,“三期”女工受保护不能一概而论权益解读:,“三期”女工受保护不能一概而论 顾欢 潘家永 法律规定,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可享受一些额外权益,这里说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显示,女性产假为 98 天(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和生育多胞胎有额外假期),哺乳期为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三期”女工享有带薪假期、就业保障和劳动条件特别关照等权利,这是国家对“三期”女工的特别保护,但现实生活中,“三期”女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常常出现矛盾。“三期”女工在什么情况下才享有权利?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辞退“三期”女工吗? “三期”女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是某公司市场部的员工,生产前半个月向公司申请休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张女士享有 4 个月的产假。在张女士休完带薪产假后,因单位工作需要,张女士收到人事部发来的要求其返岗上班的通知。张女士以孩子太小需要哺乳为由拒绝了返岗要求,也没有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在张女士拒绝返岗半个月后,公司停止向其支付工资。一个月后,张女士收到了公司要求其离职的信息。 张女士表示自己还处于哺乳期,公司无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就算要辞退她,公司也必须根据规定支付她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表示张女士的行为已属于严重旷工行为,辞退她属于正当理由,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随后诉至法庭。 律师说法:张女士在产假期满后应当回到岗位继续工作。张女士在收到返岗通知后拒绝复工,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其理由是孩子太小需要哺乳,该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半个月拒绝返岗属于旷工行为,即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假如该公司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关于旷工达到相应天数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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