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 2 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 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 3 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 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 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