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企 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 7号 国资委 2004-0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 织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 会同 有关部 门 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 织 第六 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 ,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 织 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 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 织 开 展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对 于 提 拔 到 企 业 总 部 领 导 岗 位 的 子 企 业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审计 工 作 结 果 , 应 报 国 资 委 备 案
( 三 )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对 主 要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任 期 或 定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度
第 七 条 根 据 出 资 人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需 要 , 对 企 业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异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