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三章 评价标准选择 第四章 评价计分 第五章 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 利 水平和经营环 境 ,准确 评判企业的经营成 果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 照 产权管理关 系 进行组 织 ,国资委负 责 其 履 行出资人 职 责 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 团 (总)公 司 负 责 其 控 股 子 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年 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 结合对企业年 度财 务 决 算 审 核工作组 织 进行; 企业任期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 结合对企业负 责 人 任 期 经济责 任 审 计组 织 实施
返 回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六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 二十 二个 财 务 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