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五十条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井下合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
二、壳体 第四条 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第五条 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 50mm,凸凹深度超过 5mm 为失爆
第六条 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第七条 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
第八条 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 制 成 ,衬垫的厚 度不能小于2mm
当 外壳净 容 积 不大于100cm3时 ,衬垫宽 度不得 小于9
观察窗玻 璃 表 面伤痕 深度小于1mm 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三、防爆面 第九 条 隔爆接合面间 隙 合宽 度不得 小于表 1、表 2 的规 定,快 开式 门 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 小有效 宽 度不小于25 毫 米 ,否则为失爆
1、静 止 隔爆面的间 隙 与 接合面宽 度: 表 1 隔爆空 腔净 容 积 (升 ) ≤ 0
5~ 2 > 2 间 隙 (毫 米 ) ≤ 0
5 接合面宽 度(毫 米 ) ≥ 8 ≥ 12
5 ≥ 25 2、活 动部 分 (操 纵 杆 及电机 轴)隔爆接合面间 隙 与 接合面宽 度: 表 2 隔爆空 腔净 容 积 (升 ) > 0
5 备注 接合面宽 度(毫 米 )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