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准,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一表最为重要)
交房: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
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
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