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 一 节 事 故 分 级 和 责 任 认 定 第 一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定 义 : 凡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或 停 放 过 程中 发 生 人 畜 伤 亡 或 货 物 损 坏 均 称 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第 二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种 类 : 碰 撞 、刮 擦 、翻 车 、坠 车 、碾 压 、爆 炸 、失 火 。 第 三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分 级 为 :轻 微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重 大 事 故和 特 大 事 故 。 ( 一 ) 轻 微 事 故 : 轻 伤 1 至 2 人 或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八 千 元 以 下 。 ( 二 ) 一 般 事 故 : 重 伤 1 至 2 人 或 轻 伤 3 人 及 以 下 , 或 直 接 财产 损 失 八 千 元 至 五 万 元 以 下 。 ( 三 ) 重 大 事 故 : 死 亡 1 至 2 人 , 或 重 伤 3 至 10 人 , 或 直 接财 产 损 失 五 万 元 至 十 万 元 以 下 。 ( 四 ) 特 大 事 故 : 死 亡 3 人 及 以 上 ; 或 重 伤 11 人 及 以 上 ; 或死 亡 2 人 并 重 伤 5 人 及 以 上 ; 或 死 亡 1 人 并 重 伤 8 人 及 以 上 ; 或 直接 财 产 损 失 十 万 元 及 以 上 。 ( 五 ) 发 生 车 辆 严 重 烧 车 、90°翻 车 事 故 ( 无 人 员 死 亡 ), 企 业内 部 按 重 大 事 故 考 核 ;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和 责 任 无 法 认 定 的 重大 行 车 事 故 企 业 内 部 均 按 次 责 考 核 ; 重 伤 事 故 伤 者 7 天 后 死 亡 的 事故 , 企 业 内 部 按 非 责 死 亡 事 故 考 核 。 第 四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分 类 : 全 部 责 任 、主 要 责 任 、同 等责 任 、次 要 责 任 、非 责 、交 通 意 外 和 责 任 无 法 认 定 。 第 五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 以 事 故 发 生 地 交 巡 警 部 门 下达 的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为 依 据 。 若 事 故 处 理 进 入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 责 任认 定 一 律 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