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教 职 员 工 校 ( 园 ) 方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 2009 年 9 月 18 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备 案 , 编 号 : 人 保 ( 备 案 ) [2009]N440 号 )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及 批 单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 澳 、 台 地 区 ) 经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登记 注 册 、 以 实 施 学 制 系 统 内 各 阶 段 教 育 为 主 的 教 育 机 构 , 均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 前 款 所 称 教 育 机 构 包 括 幼 儿 园 、 小 学 、 初 级 中 学 、 高 级 中 学 或 完 全 中 学 、 各 类 中 等专业学 校 、职 业学 校 、 技工 学 校 、 普通高 等学 校 、 具有 颁发学 历证明资格的 成 人 学 校 , 以 及 其它专门 实 施 学历性教 育 的 教 育 机 构 。 保 险 责 任 第 三条 保 险 期间内 , 保 险 单 载明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教 职 员 工 由 于下列原因遭受人 身伤亡, 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律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担的 经 济赔偿责 任 , 保 险 人 按照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责 赔偿: ( 一 )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工 作 场所 内 从事被 保 险 人 的 工 作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二 ) 上下班途中 遭受交通事故; ( 三)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港 、 澳 、 台 地 区 ), 因工 外出期间由 于工 作 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四) 在 由 被 保 险 人 统 一 组 织的 活动中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五) 在 从事被 保 险 人 的 工 作 期间罹患职 业病。 第 四条 保 险 事故发生后, 被 保 险 人 因保 险 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或 者诉讼的 , 对应 由 被 保 险 人支付的 仲裁或 诉讼费用 以 及 其它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