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 1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 、人才推荐; 4 、人才招聘; 5 、人才培训; 6 、人才测评; 7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 1 、3 、4 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 0 万元; 2 、有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 2 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 、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 5 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专兼职师资证明; 2 、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 、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 、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 6 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 、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 、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 7 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受理程序 1 、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 、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