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中的风险防范简述(下)四、正式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签署后,买方一边继续深入尽职调查,一边与卖方就潜在交易的正式投资协议进行谈判
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其在先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且非常繁复,尤其美国各个州的公司法、合同法等均自成体系,所以事先在协议中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一一予以约定显得格外重要
这就使得一个投资项目的交易文件可能厚达几百页,对项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有较高要求
通常正式投资协议由如下文件构成:(i)现有股东转让股权、资产的,《股权/资产转让协议》(Stock/AssetPurchaseAgreement);目标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购协议》(ShareSubscriptionAgreement);吸收式合并的,《吸收合并协议》(MergerAgreement)(本文简称为“SPA”
(ii)《股东协议》(Shareholders'Agreement),如买方是以非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如债券),则为《投资者与股东协议》(Investors'andShareholders'Agreement)o(iii)《补充协议》(SideAgreement),如有不便在 SPA 中约定或披露的事项,买卖双方会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iv)《非竞争协议》(Non-competeAgreement),一般与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签署,约定创始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v)《披露表》(DisclosureSchedule),通常由卖方制作,针对 SPA 中卖方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列明卖方在交易时已提供或披露给买方的各项事实和风险
除此以外,依据项目不同情况,还有可能签署《托管协议》(EscrowAgreement),其功能在于将资金、文件等放入指定第三方控制,在某些条件满足后,第三方将资金、文件等交予买方或卖方;《保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