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日建发〔2013〕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区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备案的范围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签订的下列合同(以下简-1-1称建设工程合同),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一)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本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2-2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