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场检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11-0512:43:12][阅读次数:0次]营建发[2004]83号关于开展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场检验的通知主题词:建设材料进场检验通知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工程质量临督站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8月8日印发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根据近二年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工程使用的材料达不到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直接影响相应的分部工程质量,也给使用者带来诸多损害
为杜绝不合格产品使用在工程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04)中的有关规定,现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行进场院检验,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包括:给排水管材、管件、采暖散热器、电气开关、插座、电线、电缆、断路器、电工套管;二、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现场的监理机构的见证员和项目经理机构的送试员必须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共同取样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三、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检测报告进入竣工档案;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此规定而擅自使用的单位工程,不予备案
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4年8月8日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