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论如何认定拍卖中的恶意串通浅论如何认定拍卖中的恶意串通 一、裁判分析 (一)对于认定该拍卖是否有效的前提是——法院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不同,人民法院有权对拍卖程序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法院有权对拍卖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但是,此处的合法性审查并非本案例所涉的重复性审查程序。本案例确定由原负责执行实施的机构直接对其之前所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正当性值得怀疑。 (二)对于是否属于恶意串通的论证 1.关联关系的认定。首先,法院认为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因股东的亲属关系,因而认定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认定,类似于以客观第三人的角度,结合实际生活经验,推断二者之间能否构成主观合谋关系。恶意串通构成的前提就是,涉嫌串通的两者存在主观上的合谋。而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实际上是能否排除“认定为主观合谋”的合理怀疑。笔者认为,只要无法排除具有主观合谋的合理怀疑,就能够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次,法院生效裁判对于“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举证责任的确定,类似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加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复议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情况的资料。根据景茂拍卖行报告,拍卖时有三个竞买人参加竞买,另外两个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竞买人均未举牌竞价。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7 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规定,景茂拍卖行有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义务,拍卖行未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提供另外两个买受人的资料。对此,景茂拍卖行辩称,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另外两名竞买人的资料,不违反《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