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京医保发[2008]4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单病种付费的管理,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一)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1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711元,参保人员自付100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31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522元,参保人员自付797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按第(一)条执行
(三)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或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43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695元,参保人员自付1736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92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05元,参保人员自付1423元
(四)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6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03元,参保人员自付1258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8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30元,参保人员自付1052元
(五)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粘弹剂费用189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参保人员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