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教〔2004〕221号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单位)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请假制度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事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二、请假手续、期限及待遇(一)病假1、教职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区级人民医院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见附表1)
2、已经批准请假的教职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排好就诊和休息,以利早日恢复健康,凡发现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者,所在学校(单位)应予批评教育,动员其回校,并由所在学校(单位)或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其校规校纪予以处理
对拒不回学校(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具体见附表2,下同
)(二)事假1、教职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见附表3)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