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实现顺位的法律分析与启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实现顺位的法律分析与启示 关键词 物权法 物保 人保 责任顺位 作者简介:王磊,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讨论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
4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87/j
1009-0592
275 一、案情及审查概要 (一)案情概要 某银行三门峡商务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心区支行)与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签订了三份《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为保证债权实现,中心区支行与鑫都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鑫都公司以其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合同以及广告合同为其在商务中心区支行的 1
4 亿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中心区支行与与三门峡市鑫都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进展公司)、岳森、乔中兴、郭红、贾建华、袁春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鑫都进展公司、岳森等人为鑫都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鑫都公司因资金紧张,在贷款期间内,先后于 20XX 年 5 月、20XX 年 5 月、20XX 年6 月分三次向中心区支行申请延期还款或者调整还款计划
还款计划调整后,鑫都公司仍拖欠分期还款本息
中心区支行于 20XX 年 12 月 3 日向鑫都公司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最终将鑫都公司及鑫都进展公司、岳森等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判概要 河南高院经审理后作出(20XX)豫民初 104 號民事判决,支持原告中心区支行诉请
鑫都公司等人不服,以“审法院违反“物保优先于人保”的法定原则,在商务中心区支行未主张实现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判决由保证人先予承担保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等理由(其他理由与本文论述核心内容关联不大,故仅截取本案中关于物保、人保承担债务顺序相关内容论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就抵押担保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