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防控担保业务风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整顿范围和重点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主要针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顿标准和要求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和担保机构自查整改的条件标准如下:(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三)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四)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正常开展业务,近12个月责任期限6个月以上的担保发生额或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五)不低于净资产60%的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90%;(六)成立1年以上的担保机构,2010年信用评级BBB-以上三、规范整顿工作实施(一)规范整顿工作程序1、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条件标准自查整改,符合条件标准的向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属担保机构以及跨省(市、区)设立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