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公司成立专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领导小组,负责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材料使用的管理及工程费用的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由集团工程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并由财务部及各分(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二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一条:竣工验收的范围: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投产72小时考核结束的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须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中标通知单复印件、工程合同、招标说明;建设单位的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施工图纸、监检报告;属于包工包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的材料进场验收单等(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1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初验报告
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应经建设方项目经理、使用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未聘任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办齐验收手续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将竣工资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生产技改工程和辅助生产工程已按照设计文件建成;生产工艺设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