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党字〔2012〕109号关于开展校内“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我校广大师生员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学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精神支撑,充分发挥了文化引领作用
我校已连续六次被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评为“最佳文明单位”,2011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为总结近两年的“文明单位”建设的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华师党字〔2010〕82号《华中师范大学“文明单位”评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第七次“文明单—1—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位”评选活动
现将2010—2012年度“文明单位”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本次校内“文明单位”的评选分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两个系列
院、系、所、中心、附小等教学科研单位参加教学科研系列“文明单位”的评选,机关部、处、学校直属单位等管理服务部门参加管理服务系列“文明单位”的评选
一附中在创建期内如获得湖北省或武汉市文明单位,由学校直接授予校级文明单位
其他所有校内二级单位原则上应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二、评选条件本次“文明单位”的评选分“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层次
“文明单位”评比标准见附件1、附件2
“最佳文明单位”除具备上述“文明单位”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
连续两次被评为校内“文明单位”;2.文明创建活动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3.文明创建活动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4.文明创建活动的经验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评选程序—2—本次校内二级“文明单位”评比的程序是:先由各单位在认真总结基础上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校内“文明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3);申报单位代表向全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