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的解释说明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违法建设大量出现,引发诸多矛盾,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刻不容缓,法律、法规将违法建设的处罚权分别赋予了不同部门,由于执法的多因性,拆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导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相关执法部门争处罚权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对违法建设的及时处置
正确确定违法建筑查处主体是合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的前提
一、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建设的违章建筑
主要表现为“城中村”内的违章建筑
针对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应如何认定是本文拟要解决的问题
1、执法主体的确定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执法主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2条规定
二是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2三是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实施拆除
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第64条规定
四是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主要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长春市规划局答复意见的函》(吉建函[2013]314号)
2、适用法律的问题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农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优先适用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拆除,执法主体应为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法》第73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