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8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1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通过建立举证期限制度和固定诉讼请求制度,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我市实行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以来的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证据的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固定诉讼证据,固定诉讼请求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或在答辩状中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即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的,毋需安排证据交换
但证据交换室应做必要的书面说明
举证期限届满,仅有原告一方提交证据并已送达给他方当事人的,视为完成庭前证据交换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应视为到庭并已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
第二章举证期限与范围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或追加(同意)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
经人民法院同意,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约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30日,自被诉方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次日起算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答辩期
第六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一并提交相应证据
对方当事人可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