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
1头皮血肿 4
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2头皮裂伤 4
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