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的公告》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和我市《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8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上调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一线职工收入逐步提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持续稳定,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刻领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重要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也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体现了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持我市企业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吸引劳动力有序流动稳定就业岗位,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
各类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坚决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规定
二、梳理劳动合同,抓紧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1年2月1日起,苏州市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
8元/小时调整为9
请各用人单位抓紧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情况进行全面一次梳理,及时展开自查和调整,避免不必要矛盾纠纷发生
三、调整关联薪酬,确保标准全面执行到位
各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的各种工资报酬应作相应调整
如单位安排职工在2011年春节期间加班的,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调整后日最低工资标准的300%,休息日加班可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低于调整后日最低工资标准的200%
四、开展集体协商,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工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抓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利时机,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中与企业协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