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的公告》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和我市《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8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上调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一线职工收入逐步提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持续稳定,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刻领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也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体现了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持我市企业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吸引劳动力有序流动稳定就业岗位,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各类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坚决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规定。二、梳理劳动合同,抓紧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苏州市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请各用人单位抓紧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情况进行全面一次梳理,及时展开自查和调整,避免不必要矛盾纠纷发生。三、调整关联薪酬,确保标准全面执行到位。各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的各种工资报酬应作相应调整。如单位安排职工在2011年春节期间加班的,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调整后日最低工资标准的300%,休息日加班可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低于调整后日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四、开展集体协商,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抓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利时机,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中与企业协商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支付水平和增长幅度。现行最低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工资水平已高于本市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工会要争取通过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让一线职工收入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同向增长。五、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在2010年度内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除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外,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从2月1日起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如企业不及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或通过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投诉举报,我们将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财经]江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提至1140元2011-01-0515:55:43[大中小]发布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日宣布,从2011年2月1日起,上调该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180元,上调幅度达18.75%。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也不同于工种(岗位)指导价,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硬杠杠”。江苏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工资增长额最大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江苏省政府1月4日第一次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该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具体措施。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月1日起,该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180元;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增加130元,其上调幅度在三类地区中最高,达19.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8元调整为9.2元;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表示,通过直接增加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可以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普通劳动者,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