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把握规划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和社会科学属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划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管理区域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对广州市的规划区实施规划管理
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2010年之前,广州市规划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十区两县级市,全部为城市规划区;2010年之后,广州市规划区仍为十区两县级市,但将其划定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新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规划管理基本制度(一)广州市规划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二)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1
在县级市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该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2
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3
在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的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改造
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实施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1三、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一)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