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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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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把握规划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和社会科学属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划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管理区域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对广州市的规划区实施规划管理。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2010年之前,广州市规划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十区两县级市,全部为城市规划区;2010年之后,广州市规划区仍为十区两县级市,但将其划定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新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规划管理基本制度(一)广州市规划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二)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1.在县级市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该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2.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3.在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的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改造。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实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1三、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一)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辖镇不属于《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镇。区辖镇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单元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指导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区辖镇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省、市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所在区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的申请,并附上原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县级市辖镇的总体规划前,由组织编制主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区辖镇规划、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当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等事项的管理按照《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十六条;《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2(一)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五十九条)(二)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乙、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核查原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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