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机构赠送礼品不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近来,不断有税务机关提出: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赠送礼品应按照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就这一问题的理解、观点及理由进行以下说明
一、金融保险机构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只有增值税纳税人,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期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而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并没有销售货物或都提供应税劳务,按条例的规定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保险公司对外赠送礼品,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只有当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即使税务机关将保险公司列为增值税纳税人,保险公司对外赠送礼品的行为,也应该区别处理如下:(一)、对于赠送的保单,无论是随保单赠送(买一赠一),还是单独赠送,因保险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且因属无偿赠送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对于赠送的保单,包括随保单赠送和单独赠送,因保险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不涉及增值税;而且,因为保单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有偿”),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不涉及缴纳营业税问题
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只有下列三种情形(无偿赠送保险服务不在其内):(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外购货物随保单销售(服务)发生的无偿赠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