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第七条在与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投资情况,要求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工程造价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始终在现场,常驻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土建一人、安装一人)。审计部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跟踪审计人员不在现场酌情给予罚款;项目负责人及造价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发现后审计部有权更换相关人员,平时有事必须向审计部及基建办负责人请假,跟踪审计单位需更换造价人员时须经审计部同意方可更换人员。第八条跟踪审计单位在参与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把关,对有关影响增加造价的施工方法、方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审计部对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支持。第九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如果因跟踪审计单位人员渎职或徇私舞弊,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撤换、处理。第十条如果施工阶段审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医院有权中止合同,另行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全部交给医院。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做出的各种签证提前与审计部沟通第十二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进行现场勘验和确认;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对量大及非常规签证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并向审计部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参与项目定价、材料定价、设备定价的市场考察和审核。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要随时抽查与工程造价严格的工程具体做法及相关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并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报告,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可靠的依据。第十五条工程结算依据以相关部门提供的竣工图纸、资料为准,设计变更及工程现场签证资料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审计部随时检查跟踪审计工作情况,对业务工作进行抽查,要求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定期汇报工作,如工作中有问题需审计部出面协调解决,审计部人员要积极协调,及时解决,保证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审计,由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