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
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
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