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今年入春以来,干旱少雨,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现紧张,水质明显下降现象,群众投诉剧增,加之夏季即将来临,饮水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卫生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监管,建立饮水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饮水卫生的日常监管的责任人员,完善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水源卫生防护,防止水源污染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取水点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设立明显的水源保护标志牌;其水质经环保部门检测,应符合GB3838标准要求
如变更水源点,必须向当地政府、水务、卫生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水源点
三、根据省卫生厅卫监督秘[2011]111号文件精神,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末梢水监测点,每个水厂2个并设置监测点标识,各水厂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末梢水监测点设置报表》报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出厂水、末梢水(不低于2个监测点)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