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8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堵漏增收,固本强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成本对象确定及报备问题由于房地产行业开发产品的特殊性、多样性、差异性,成本对象作为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各项耗费的承担者,成本对象的合理确定对于正确划分成本费用的归属、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成本对象不仅是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石,而且提供了最终产品的有关信息,为以房控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26条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工前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备案表》(详见附件1)的格式报备成本对象,据以掌握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可售套数、是否异地开发等基本信息,为日常管理和后续的分析、评估、检查等夯实基础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从开发地点、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产品归属、产品结构、产品类型、产品功能、产品用途、产品成本、产品售价等方面对房地产企业报备的成本对象进行审核,对划分不合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重新调整并报备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一经确定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征得主管地税机关的同意
申请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划、设计变更批文等资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对辖区内2008年以后开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