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GBJ73-84 洁净厂房设计法律规范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筑设计 — 洁净厂房设计法律规范 GBJ73-84第一章 总则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关于发布<洁净厂房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2483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 562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法律规范>GBJ73—84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编制说明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 562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讨论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讨论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讨论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讨论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讨论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讨论院、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讨论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讨论总院、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法律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讨论,仔细总结了中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讨论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法律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 鉴于本法律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讨论,仔细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讨论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电子工业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 全 适 用 、 确 保 质 量 , 符 合 节 约 能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法律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