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废止死刑似是文明发展的趋势,且世界上过半数的国家废止了死刑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是一个死刑适用范围广泛的国家,学界对死刑的存废亦争论不一
是借鉴外国废止死刑的经验赶文明发展之趋进而从刑法典上摒弃死刑,抑或是保持治乱世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
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作出些许法理探讨
一、 基本权利可以通约吗
设想一部废止死刑的刑法典关于蓄意谋杀罪的惩罚规定是终生监禁,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不是等于规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
1 这里涉及到基本权利的问题,一个是生命权,一个是自由权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看,一个社会对权利的配置不尽雷同,哪些权利是基本的,哪些权利是衍生的,亦颇多争议
单从刑法的角度看,关于基本权利,我们不妨从刑罚是对侵犯基本权利的惩罚性规定反演回来
刑罚的种类随 社会的发展世界各 国日 趋统 一: 生命刑( 死刑),自由刑( 监禁),财 产 刑( 罚金 及没 收 财 产 )
生命刑剥 夺 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刑剥 夺 的是人的自由权,两 者 皆 属 人身 权利; 财 产 刑则 剥 夺 人的财 产 权利
采 用反演方 法,和 刑罚种类相 对应 的三 种权利应 视 为 刑法认 可的基本权利,其 他权利皆 为 派 生
那 么 ,基本权利可以通约吗
或者 说基本权利可以切 换吗
有两 方 面 的理由阻 却 我们作出肯 定的回答
第 一,刑罚自身 的回答
刑罚的种类相 互 之间 是不可以互 换的,从未 有刑法明文规定司 法当 局 可以和 罪犯或其 他相 关人达 成 人身 财 产 互 换的协 议,若 此 ,必 然 导致 法制的极 度败 坏
第 二 ,更 为 主 要 的是基本权利的基本程 度不同
刑罚种类的不可置换实是三 种基本权利基本程 度不同的要 求 ,从财 产 刑场 到自由刑到生命刑,反映 的是刑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