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共6页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医疗期的含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 地劳动部门 批 准 ,可 以适 当 延 长 医疗期
(《关于贯 彻 执 行 若 干 问 题 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 三 、医疗期的计 算 1,员工如果连 续 休医疗期,则 连 续 计 算 医疗期直 至 期满
2,如果间 断 休医疗期,则 可 累 计 计 算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4 条规定
医疗期三 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