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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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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一、2010年度立案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为100件,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47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25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件,征收社会保险费14件,共执结91件,执结率为91%。2011年度立案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为46件,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30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11件,药品监督管理处罚4件,水务保护处罚1件,共执结39件,执结率为84.78%。2009年受理一件司法强制拆迁执行案件。 二、执行一般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请期限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由此可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相对人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在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一般也已经届满,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应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在理论和实 2 务中都无争议。但是,非诉行政执行主体具体何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执行的时间是否可以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将相关的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论被执行人在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是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都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值得商榷的。 2、财产保全问题。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基于对行政机关及确权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的考察,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从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到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如确有证据认为被处罚(处理)人将有可能逃避执行的,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切实保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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