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公司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行为,实现国有资产营运有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 暂行规定》(南国资发[2008]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南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市国资委授权公司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及授权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指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企业领导人员变动、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重大投融资、改革重组、兼并、重大资产(产权)处置,收益分配、薪酬管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分为董事会决策事项、党委会决策事项、企业领导班子决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决策事项: (一)审议批准各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议批准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作出决议; 3 (三)审议批准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各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各子公司分立、合并、合资合作、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分立、合并、合资合作、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授权监管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兼并、产权转让、破产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各子公司修改章程方案,对公司修改章程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