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湖南省有关各高校: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的通知》(湘职 [2009]273 号)和《湖南 省 各 高 校 关 于 教 学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工 作 部 分 内 容 的 修 订 意 见 》( [2008]121号)文件精神,经省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我省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2
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副教授)附件 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一、最高学历、学位 (20 分)(一)学历( 10 分)1
博士研究生 10 分2
硕士研究生 8 分3
普通本科 6 分(含大普)4
成人本科 3 分(二)学位( 10 分)1
博士 10 分2
硕士 8 分3
学士 6 分4
成人学士 3 分二、教学工作 (42 分)(一)基本条件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280 学时、 300 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80 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 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1
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 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 次以上
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工作量
按下列标准积分,最高积分不超过32 分近五年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30 分,五年年均每增加100 学时加 1 分(不足 100 学时不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 分
达到湘职改 [2009]273 号文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