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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1-18 点击次数:43178大 中 小关闭窗口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使之与我市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发〔 〕38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农〈居〉民),须同时参加地方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地方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地方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第二章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