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特将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代表名额1、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会员在5万人以下者代表为100至200人;会员在5万至30万者代表为200至350人;会员在30万至70万者代表为300至450人;会在在70万至200万者代表为400至600人;会员在1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百至1000人;会员在2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至1000人
会员在400万以上者代表为800至1200人
2、工会基层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
代表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半数左右,妇女、知识分子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总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较大比较
二、委员、候补委员名额1、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不含候补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会员在5万人以下者委员会委员11至21人;会员在5万至3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21至35人;会员在30万至7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35至49人;会员在70万至1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49至61人;会员在100万至2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61至85人;会员在200万至4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85至101人;2、各级地方工会在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的同时,选举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的名额按正式委员名额的20%至30%确定
3、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设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名额定为:会员在1000人以下者委员7至15人;会员在1000至5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