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李旭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工作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利用网络进行贸易等越来越普遍,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税务稽查人员如何适应,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与固定,以有力地支持在稽查工作中查处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稽查干部面前
而随着经济发展,数字化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必将会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甚至电子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固定将成为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
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给出太过详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税务方面关于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其可操作性也只是限于常规,对于复杂的电子取证没有给与更多的解释
笔者根据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税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电子证据、复杂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对今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一)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
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
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
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二)易受破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