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谈合同必定无效的三种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谈合同必定无效的三种情形 作者: 栾丽 丁玲 发布时间: 2024-05-16 10:29:58 自 2024 年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开始以各种理由主张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 2024 开始,尤为突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 2024 年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
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 10 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4 年 5 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 10 万元, 原告张某先期付款 65 000元,余款 35 000 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承担过户费用
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
协议签订后, 原告张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于 2024 年 5 月和 2024 年 6 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 66 000 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
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