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禁令制度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
它对涉控的民事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对保护与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和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禁令制度,但海事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临时措施,具备了禁令的某些法律特征,所起的作用也与禁令制度相似
我国民事诉讼中主要规定了保全制度,但这一制度无法对特定侵权行为实施救济
因此,借鉴禁令制度的有益之处,弥补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英美法系中的民事诉讼禁令制度及其功能(一)禁令的界定及种类禁令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诉讼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对禁令(Injunction)是这样界定的:Acourtordermandingorpreventinganac
即要求或禁止某种行为的法院命令
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法中,主要用于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与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的保护
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就专门规定了中间禁制令和冻结禁制令
美国尽管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禁令的使用上却要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
《美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便规定了临时限制令(TRO,tempo
raryrestrainingorder)、初步禁令(preliminaryin
junction)
这表明禁令制度的程序严格性和适用法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
英美法中的禁令制度应用比较广泛,既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一些特殊的诉讼领域,比如,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环境侵权的制止、纠正海事纠纷中的违法或侵权行为等
禁令可以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种类,而划分的标准可以是根据禁令的形式、内容或者效力等来确定
比较常见的禁令有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injunction)和最终禁令(finalinjunction)
中间禁令又可以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