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为了统一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达到试点项目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含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含设计单位、 系统集成单位、 施工单位, 下同)及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共同进行
试点项目中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根据批准的试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 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一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法律规范的强制条文的规定
1.2 验收条件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 3—6 个月, 并做好试运行记录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 写出试运行报告, 其内容包括: 系统运行状况,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故障及排除情况等
技术培训——在试运行期间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基本就位, 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并提供有关设备、 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 方法等技术资料
竣工——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 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视为竣工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 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经试运行.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其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 安装的主要设备、 对比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