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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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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12024 年 4 月 19 日附件: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法律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要求]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进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进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能够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组织管理与规划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决策机构]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研判,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第八条[决策机构组成]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息技术、业务、财务、人事、进展规划和风险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有条件的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协调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办公室原则上应设置在信息技术部门。 第九条[首席信息官]各公司应设立首席信息官或指定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任职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责任部门] 各公司应建立组织结构合理、人员岗位分工明确的信息技术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维等工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应具备符合岗位需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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