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 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 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 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 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 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 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 能够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干部本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 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 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 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 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作出同意辞职、 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 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 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 政协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