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旧“疑案”证据的审查运用陈旧“疑案”证据的审查运用 [基本案情]1995 年 7 月 26 日晚上,长期在成都打工的吴甲回到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芦永村 2 组,想到妻子和自己的二哥吴乙(同父异母)有不正当关系后又离家出走,便心生怨气,产生了“教训”吴乙的想法。次日凌晨两三点左右,吴甲拿着在回家路上捡的一根木棍,进入隔壁吴乙与其妻胡某的卧室,走到床边,用手中的木棍向床上猛击两下后离开,并将木棍丢弃在离家约 50 米远的庄稼地里,后乘车逃往成都。当日早上 5 点左右,吴乙从痛苦中醒来发现自己右眼部受伤(未作伤情鉴定)、妻子胡某头部大量流血并呼叫不应,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系头面部遭受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致颅骨碎裂骨折,脑组织挫裂伤死亡,性质系他杀。公安机关立案后,于 2025 年对吴甲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2025 年 3 月 20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瓜子坪派出所接辖区一居民赖某某报称:有一杀人在逃人员叫“曾崇高”。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将“曾崇高”抓获,经审讯其供述了真名叫吴甲及 1995 年在简阳老家“打人”的动机和经过。2025 年 5 月 25 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吴甲涉嫌故意损害案。虽经两次退补,但由于时间久远等原因,证据仍然存在较大缺陷,检察机关对诉与不诉存在严重分歧。 一、本案审查起诉分歧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 1979 年《刑法》,且未过追诉时效,对此无异议。但对本案诉与不诉,检察机关内部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作存疑不诉处理。主要理由和担心:一是本案完全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没有收集到作案工具这一关键性实物证据和其他有关直接证据,整个作案过程的描述依赖于吴甲的供述,且吴甲自身对作案细节、后果不很清楚,依据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只能存疑不诉。二是本案虽然有举报人、吴甲亲人等提供的吴甲曾经简单说过 1995 年对吴乙及妻实施损害行为的证言,有鉴定意见证明胡某死于有一定重量的钝器打击,有证据证明吴甲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但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疑点,如:鉴定意见并没有指明“钝器”的种类;吴甲实施损害行为与吴乙醒来发现妻子已死亡之间有一定间隔,之间是否有其他人介入或自身疾病导致胡某死亡等。本案主要依赖吴甲的供述,证据难以形成锁链,一旦吴甲翻供,脆弱的证据体系可能倒塌,且已经退补两次,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