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 力 电 池 梯 次 利 用 简 述 1.概 述 从 电 动 汽 车 上 退 役 的 动 力 电 池 通 常 具 有 初 始 容 量60-80%的 剩 余 容 量 , 并 且具 有 一 定 的 使 用 寿 命 , 目 前 主 要 有 两 种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法 : 其 一 是 梯 次 利 用 , 即 将退 役 的 动 力 电 池 用 在 储 能 等 其 他 领 域 作 为 电 能 的 载 体 使 用 ,从 而 充 分 发 挥 剩 余 价值 ; 其 二 是 拆 解 回 收 , 即 将 退 役 电 池 进 行 放 电 和 拆 解 , 提 炼 原 材 料 , 从 而 实 现 循环 利 用 。 经 过 几 年 的 研 究 探 索 和 试 点 示 范 , 我 国 动 力 电 池 梯 级 利 用 应 用 领 域 已 集 中 在电 力 系 统 储 能 、 通 信 基 站 备 用 电 源 、 低 速 电 动 车 以 及 小 型 分 布 式 家 庭 储 能 、 风 光互补路灯、 移动 充 电 车 、 电 动 叉车 等 其 他 相关领 域 。 2.政策 国 家 积极鼓励动 力 电 池 梯 级 利 用 ,但是 暂未建立起完善动 力 电 池 梯 级 利 用 政策体 系 。 《节能 与新能 源 汽 车 产业发 展规划(2012—2020 年 )》, 提 出建立动 力 电 池梯 级 利 用 管理 体 系 。 2016 年1 月, 《电 动 汽 车 动 力 蓄电 池 回 收 利 用 技术政策》发 布 ,国 家 明确提 出要 鼓励先梯 级 利 用 后再生利 用 ,并 且 支持企业开展梯 级 利 用 ,不断技术开发 和 创新。 2016 年2 月份, 工信 部发 布 新能 源 汽 车 废旧动 力 蓄电 池梯 级 利 用 行 业规范 条件和 名单管理 暂行 办法 。 2018 年1 月出台的 《新能 源 汽 车 动 力 蓄电 池 回 收 利 用 管理 暂行 办法 》中 明确国 家 鼓励开展动 力 电 池 梯 级 利 用 , 综合利 用 企业应 符合《新能 源 汽 车 废旧动 力蓄电 池 综合利 用 行 业规范 条件》(工业和 信 息化部公告 2016 年 第 6 号)的 规模、装备 和 工艺等 要 求, 鼓励采用 先进 适用 的 技术工艺及 装备 , 开展梯 次 利 用 和 再生利 用 。 梯 次 利 用 企业应 遵循 国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