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的通知(穗中法发[2007]56号)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8月24日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法指定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清算、重整、和解及其他工作。第二条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条广州本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相关清算公司),及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广州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从机构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可以从个人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管理人。第六条管理人名册名额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机构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少于10家,个人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少于5人。第七条广州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应从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南沙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可按照本编制规定分别选定本地的机构管理人,纳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供破产案件选用。第八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共9人组成。第九条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法院在《广州日报》和广州审判网刊登招选管理人入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理人申报条件、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法院评定标准和程序、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等;(二)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按公告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三)法院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及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四)法院在《广州日报》和广州审判网公示初审名单;(五)法院审查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并审定管理人名册;(六)法院在《广州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广州审判网公布《广州地区社会机构管理人名册》和《广州地区个人管理人名册》。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章程;(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业务和业绩材料,包括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奖励和纳税情况;(五)营业场所及设备简介;(六)机构近半年内的资产明细表;(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第十一条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法人)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