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折郭国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年初率先在遍布全国的20余家分公司同时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亦即被称作“酒后驾车险”其规定:“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突然面临来自全国数十家报纸,网站,电视犹如暴风骤雨般的批评
不少业内外人士对该险种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责其为“助长酒后开车,保障道德风险”“危害公共秩序”“给公众带来极不安全感”;斥之为“酒后开车属违章违法犯罪行为,为其保险无异于为违章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贬之为“这种保险保障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酒后驾车行为,因此保险本身也不合法”“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还特地为之系上出险后提供巨额赔偿的‘保险绳’,一个保险险种的生命力光有社会需求远远不够,还须符合法规,适合国情民意与社会芬围”“承保酒后驾车险,易被视作唯利是图,使保险人弥足珍贵的公众形象受损”;骂之为“助纣为虐”“为何不提供杀人放火险
”“像杀人偿命险一样,酒后驾车险也是一个荒唐的险种”“这不和一个故意用石头砸人将人砸伤或砸死后说不是故意的,然后再予赔偿的道理相同吗
”;真是骂声不绝于耳
部分法律界保险界专家学者对此险种亦提出质疑:例如,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认为:“首先,酒后开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开设这种保险也是不合适的,至少在合法性上值得商榷
其次,该险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