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北京户口需要的程序 第1 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
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
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
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