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和教师: 为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现面向全校征集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至tianzk@bjfu.edu.cn。 征集截至时间:2010年12月15日。 科技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具体职能由学校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执行(隶属科技处)。任何个人或学院、系、所以北京林业大学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经营公司是受托代表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或合作开发的实体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让,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