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和教师: 为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现面向全校征集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至tianzk@bjfu
征集截至时间:2010年12月15日
科技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